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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鉴定机构申请进入贵州法院鉴定名册的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本院决定开展2024年社会鉴定机构申请进入贵州法院鉴定名册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入册数量

  为促进鉴定机构良性、有序、竞争性履职,立足我省实际,按照省总数控制、市州限额确定本次入册数量:贵阳中院辖区原则上不超过20家,其余各中院辖区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0家。

  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专业机构可直接申请进入贵州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不受入册数量限制。

  二、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会计制度;专业人员在贵州省内缴纳社会保险,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有合理的收费标准;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具备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未实行专门资质管理的,提供有关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符合规定且具体从事相应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司法委托鉴定能力。

  3.贵州省内同类专业机构低于5家或其他省内机构不满足司法需求的,经中院审核提出入册意见报送省法院审核后可适当放宽入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或个人,不能申请进入鉴定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违反诚信规定或被评定为不合格等被人民法院从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可能影响履行鉴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需提交的材料

  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附件一);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章程或合伙协议;

  4.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业务和业绩材料(如是否办理过相关业务,是否发表过相关专业文章等);

  6.能够证明符合入册条件、具备司法委托鉴定能力的其他材料;

  7.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附件二)。

  上述资料汇编成册,申请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1张,原件备查。

  四、申报程序

  (一)社会鉴定机构应于申请期限届满前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www.rmfysszc.gov.cn)注册提交资料,向住所地所在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负责部门提交入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得入册。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社会鉴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组成3人以上的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成员由各中院根据辖区工作实际决定,可以由对外委托部门、审判业务部门、综合行政部门相关同志或相应专家组成),评审组通过征询意见、审核材料、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形成初核报告(附审核表,加盖院章,报送word版和PDF版),连同机构申请入册资料(电子版)一并报省法院复核。

  (三)省法院复核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要求拟定初审名册,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guizhoucourt.gov.cn)或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贵州高院”)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拟入册鉴定机构的入册资格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省法院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从初审名单中删除。复核审定后的名单在诉讼资产网正式公布。

  (五)对已在册鉴定机构调整方式。本次入册工作开展前已进入名册的鉴定机构不参与本次申报。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在册机构履职情况评定后将评定为不合格机构清单报省法院,在册机构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本次名册修订将予以除名。被除名的相关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进入贵州法院鉴定机构名册。

  五、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鉴定机构于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15日向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入册资料。各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及材料于2024年9月20日前通过内网cocall报送省法院立案庭。

  各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贵阳中院:杨红梅 ,0851-85364051

  2.遵义中院:何黔川,0851-28322581

  3.六盘水中院:代金,0858-8780150

  4.安顺中院:唐珊珊,0851-33507828

  5.毕节中院:马涢, 0857-8299128

  6.铜仁中院:刘世江, 0856-5930097

  7.黔东南州中院:彭东,0855-8350069

  8.黔南州中院:周子钦,0854-8622146

  9.黔西南州中院:余金云,0859-3220580

  六、其他

  本公告所涉及内容除法律规定外由省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省法院立案庭外委办联系人:

  李娟 0851-86209122 袁晓莉 0851-86209139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执业证书号


  审批单位


  自我评述及以往相关业务概述:

  

  

  

  

  

  

  

  

  

  

  

  
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xxx中级人民法院:

  本机构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业务,并作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业,加强对本机构及专业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职责、规范执业,保证在执业活动中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资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专业活动。受托事项超出执业范围的,及时向委托法院说明,保证不超范围执业或转委托;

  四、遵守回避制度。遇有回避情形的,主动向委托法院申请回避;

  五、严格按规定收取费用,保证不超标准收费。主动承担符合规定的司法援助项目,减免相关费用;

  六、未经委托法院同意,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七、遵守委托工作的期限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受托工作,需要延长期限的,及时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八、妥善保管相关材料,自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审判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九、确保本机构鉴定人按规定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十、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本机构的处罚情况,及时更新机构和人员变更信息,确保上传信息准确真实;

  十一、不得宣传机构自创未经有关部门认可的鉴定方法,不做超出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陈述;

  十二、若违反以上承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有权对机构暂停委托或予以除名惩戒。

  单位名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szzxgg/28391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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