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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减肥药,爱美需谨慎!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在追求美丽的道路上,小美曾满怀希望,将信任寄托于一粒减肥药上,梦想着轻盈蜕变。然而,网购的便捷背后却暗藏风险,这份期待竟成了健康与权益的双重考验。当“三无”减肥药暴露真容,小美的瘦身梦碎,一场关于维权的较量悄然拉开序幕。

  基本案情

  小美为达到减肥目的,通过微信向被告小花购买一种名叫“XX小蛮腰”的减肥药。收到货后,小美仔细观察发现该药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质量合格证等,系典型的“三无”产品。

  小美随后将样品邮寄至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减肥药添加了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添加剂。在此之后,小美多次与小花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她将小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小花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向其退还货款1.2万余元、按货款一倍的价格进行赔偿、承担诉讼费用。

  调解经过

  受理该案后,法庭调解员迅速与被告小花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沟通过程中,小花称其不是专门卖减肥药的,这批药品是从别人处购买,自己试用后确有效果。小花表示仅愿意退还部分货款,坚决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小美亦不愿作出让步,案件诉前调解不成,进入审理程序。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陈玲莉耐心向被告解读相关法律条文,向其讲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消费者误食出现身体健康问题带来的法律责任。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小花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和自身错误,表示愿意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小美损失,但其称经济能力有限,希望能够与原告小美协商赔偿数额。

  考虑到小花能够认识错误,主动承担责任,陈玲莉便劝说小美能够予以协商。经过法官反复释法析理,小美同意降低赔偿数额。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原告小美与被告小花的买卖合同、原告小美退还被告小花“XX小蛮腰”减肥药、被告小花退还原告小美货款及补偿款共计1.4万元。至此,双方握手言和,该案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盲目选购“药”不得。面对微信和网络销售的各类“减肥神药”,作为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在购买药品时,应到医院、药店等正规场所购买,购买前要先查看相关批文文号,并了解销售渠道是否正规,切勿购买“三无产品”。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妥善保管所购商品、聊天(购买)记录等证据,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销售者也应依法依规经营,拒售假冒伪劣产品,切勿因小失大。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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