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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罪犯钱浩渊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通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178号

  罪犯钱浩渊,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502197607261036,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0年9月29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5刑初10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钱浩渊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三万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三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钱浩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浩渊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4年8月1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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