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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行驶过程中突发自燃,损失该由谁承担?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年来,越来越多车主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新能源汽车自燃情形频发。面对新能源汽车自燃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永安人民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新能源汽车自燃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7日,韩某驾驶自己的新能源车辆行驶至武汉市蔡甸区汉宜高速处,车辆突发自燃导致车辆全车焚毁。车辆保险公司定损核定赔付金额为18万元,韩某向保险公司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并签订了事故车辆赔偿协议书。2021年9月23日,受韩某与保险公司委托,湖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起火原因进行鉴定,认定案涉车辆的起火部位位于行李箱内左后部蓄电池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1万元,并向韩某支付了车辆赔偿款18万元。

  保险公司从车辆所有者韩某处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诉至蔡甸区法院,要求车辆生产者赔偿案涉车辆损失18万元及鉴定费1万元。

  陷入僵局

  车辆生产者对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坚持认为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经法官释明,车辆生产者申请对案涉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以及缺陷与自燃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鉴定。2024年1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起火原因排除了人为原因、外来因素,根据案涉车辆的起火部位,认为原车电路或电气设备存在故障引发案涉车辆行驶时产生自燃,但由于没有案涉车辆的维修、保养相关资料,无法确定原车电路或电气设备故障是否与产品质量缺陷相关。

  开庭审理中,保险公司与车辆生产者围绕争议焦点“车辆是否因质量缺陷导致火灾事故”展开了激烈辩论,双方均认为应由对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破局之策

  面对僵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是关键。案件承办人认为,所谓产品存在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在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的重要标准之一为一般标准,即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所具备安全性的期望,如果购买者按照一般常人理解的用途使用该产品而发生损害,那么它就不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属于专门技术,这些技术为生产者所控制,并且因生产规模庞大,组织多层化以及工艺、化学等生产过程的复杂性,作为一般人无从接近和了解,如果硬性责令一般人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实属强人所难。本案案涉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事件本身,即已初步证明汽车存在质量缺陷,并不符合人们对于汽车安全性的正常期望。案涉车辆自燃存在危及驾驶员、车辆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无论是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出发,还是出于压实车辆生产质量责任的考量,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生产者都更为适当,并由生产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追偿成功

  蔡甸法院一审判决车辆生产者向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8万元。车辆生产者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兴起,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比例逐年提高,汽车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使用者的生命安全,汽车生产者和销售商都应牢固树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严把质量关,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应及时召回处理。车辆使用者在日常使用中也需注意定期对车辆的电器线路、电池等进行检查保养。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86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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