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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满珍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第2号

  罪犯周满珍,女,1978年4月8日出生,彝族,小学肄业文化,云南省镇康县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湘05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满珍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9年9月30日起,2019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满珍,在一监区四分监区从事机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截止至2023年9月共获表扬7次,1个物质奖励(已计提),并余446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2023)湘05执642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3)湘05执642号案件的执行。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消费月均197元。本次对该犯在间隔期从严了二年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满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罪犯周满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87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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