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秀银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死)字第2号
罪犯张秀银,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古丈县人,住云南省宣威市。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湘31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秀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秀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湘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202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秀银,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工工种。自入监以来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截止至2023年10月共获表扬0次,并余25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秀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罪犯张秀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87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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