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媛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第3号
罪犯李媛,女,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水乡街二组。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长中刑未初字第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对被告人李媛限制减刑,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二万四千三百六十三元。被告人李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起,2015年12月9日交付执行。
2018年5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17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媛,在一监区五分监区从事机工,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偶有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限制减刑,主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3年9月共获表扬14次,并余531分。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具体情形是:2023年4月在车间窗台上倒茶叶水扣除考核分2分。民赔二万四千三百六十三元,已履行。2023年第三批监区长办公会以该犯在减刑呈报期间有扣分为由暂缓提请减刑;2023年第四批监狱长办公会以系限制减刑罪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且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有多次劳动扣分及违反监规的情形为由暂缓提请减刑。该犯在间隔期上从严了八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罪犯李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87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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