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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小月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第5号

  

  罪犯李小月,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东江镇左岸新都A栋3单元11楼。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资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6)湘10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月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判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小月犯罪所得赃款六千六百六十三万七千八百一十二元,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李小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湘刑终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14日起,2017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小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半检,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虽有违规扣分,但能在事后积极改正,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三类罪犯。截止至2023年9月,共获10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并余542分。该犯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五次,具体情形是:2018年6月,不符合卫生检查要求扣20分;2018年9月,不符合卫生检查要求扣10分;2021年1月,互监组成员擅自脱离互监组时,未制止、未报告扣150分;2021年7月,早上出工时私自窜队扣20分;2023年2月,出现质量问题不及时纠正扣2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所得赃款6663.7812万元,均未履行。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2023)湘1081执1454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中涉及被执行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部分的执行。服刑期间近两年狱内月均消费为188元。本批次减刑呈报在间隔期从严三年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月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罪犯李小月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87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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