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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一当事人伪造证据被开诚信“罚单”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

  张某与冯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如东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如冯某未能按期向张某指定账户付款,应当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0元。此后,冯某未能按期还款,张某向如东法院申请执行,冯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曾在付款期满前最后一天向张某汇款,但因张某提供的账户错误,未能汇款成功,次日其将款项支付至法院账户,履行了付款义务,故不应当支付违约金。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冯某向法院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息及交易截图,但经查实,其提供的交易明细系将原件扫描后添加付款期满前向张某汇款及汇款冲正记录,并伪造了相应的交易截图。

  法官裁判:

  如东法院审查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必须诚信诉讼,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提交虚假证据。本案中,冯某为达到阻却执行目的提出执行异议并在异议审查过程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进展,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执行秩序,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应当予以惩戒和警示教育,最终法院决定对冯某处以罚款10000元。决定作出后,冯某未提起复议并自觉及时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事人如果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了一己私利,虚假陈述,提供伪证,将会严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进程,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

  诚信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该原则,不得实施妨害正常民事诉讼秩序和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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