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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万能钥匙入室行窃 刑释男子五进班房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男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先后多次入狱,出狱后不思悔改,在网上购买了万能钥匙作案工具,并使用该钥匙先后进入被害人家中行窃。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23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与黄某、黎某某、肖某某一起来到巫山县龙门街道聚鹤街,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骑至龙门街道FM广场附近,交由肖某某在此看守、等候;被告人曹某某又与黄某、黎某某三人来到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市场附近盗窃了一辆摩托车。当晚,该四人将盗窃的两辆摩托车骑往巫山县两坪乡仙女桥附近的废品收购站出售,获赃款860元。经鉴定,被盗窃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价格为1833元,被害人陈某某已获得赔偿款3000元(参与者各赔偿750元),表示谅解。

  2023年11月9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敲门后使用其在网上购买的“万能钥匙”打开房门进入高唐街道巫峡路彭某某家中,彭某某听见敲门声因害怕进入卧室,被告人曹某某进屋后发现客厅装有监控,走出关门离开。

  2023年11月1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敲门确定家中无人后,用“万能钥匙”开锁进入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西路教师新村黄某某家中,发现室内装有监控,退出离开。

  2023年11月中旬,被告人曹某某来使用“万能钥匙”开锁进入到巫山县高唐街道望霞路被害人邱某某家,盗走邱某某放在卧室衣柜抽屉里用红包装着的380元现金。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的家人已退还邱某某被盗钱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入户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俗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切莫以恶小而为之,“临时起意”犯贪念,等待你的必然是法律的制裁。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601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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