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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某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57号

  罪犯张某,男,2001年5月9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22年8月29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05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2027年6月13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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