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汪某江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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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47号
罪犯汪某江,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六监区服刑。
2022年8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12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汪某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整,追缴违法所得。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苏03刑终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汪某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五千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五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某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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