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某圆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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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25号
罪犯潘某圆,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三监区服刑。
2019年3月7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8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潘某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5日交付执行。
罪犯潘某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十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元未履行;违法所得487590.4元已履行1万元。2020年3月23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苏1281执507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9)苏128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某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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