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民申17402号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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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民申17402号
深圳市小元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元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莱顿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信石铭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莱顿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小元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元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方地址不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导致本院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的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民申174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sfgk/splcgk/gongshixinxi/caipanwenshugonggao/content/post_1842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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