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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以“宣传内容与正式合同内容不一致”为由拒赔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某保险公司宣传单载明

  某保险的保险期为自投保起12小时

  保险金额最高20万元

  赔付比例80%

  理赔时,无需提供安监证明

  工伤认定书、高空作业证

  无需核实是否佩戴安全绳、特种作业证

  无需划分责任

  不分是在单位还是上下班途中

  

  不追究投保时和出险时职业类别是否一样

  

  工人小李在某日工作前

  通过扫描宣传单上的二维码

  线上购买该保险

  当天,小李在作业时

  不慎受伤共支出医疗费7万余元

  事发时,其安全措施并未完全到位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小李向法院起诉

  要求保险公司支付

  其支出的医疗费7万余元

  伤残赔偿金等其他损失

  待鉴定后另行主张

  

  人民法院:在保险宣传单与保险合同记载内容不一致时,合同内容应按照有利于投保人原则,以保险宣传页记载内容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宣传单就承保范围、保险期间、投保方式、保险金额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且扫描附后的二维码即可完成投保,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的特征,其性质应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其内容应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

  基于对投保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及法律对合同条款存在不同理解时的处理规则,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宣传单记载内容,向小李支付保险金6万余元(支出医疗费的80%)。

  法官说法:保险广告的内容能否作为理赔依据,关键在于保险广告的性质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对于内容包括承保范围、保险期间、投保方式、保险金额等构成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表明经投保人同意即可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广告,其性质应认定为要约,其内容应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不能主张“广告仅供参考”。

  反之,对于仅作一般性、概括性宣传,不包括构成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表明经投保人同意即可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广告,其性质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对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投保人在投保时仍应擦亮眼睛,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有疑问的部分,及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说明。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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