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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罪犯沈辉假释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假建字第4号

   罪犯沈辉,男,2001年12月18日出生,江苏省靖江市人,汉族,中等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220011218305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2年1月18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2刑初6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沈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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