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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罪犯王飞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71号

   罪犯王飞,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20118389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2015年3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7月17日刑满释放。

   2017年6月16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921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三被告人对被害人、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进行退赔。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7)苏09刑终350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8日交付镇江监狱执行。2018年5月24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2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10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16日止)。

   罪犯王飞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未履行;责令三被告人对被害人、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116.8324万元,已履行1000元且有灌云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鉴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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