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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良莹减刑一案 罪犯杨良莹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10号

  罪犯杨良莹,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杨家井8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良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675817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良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675817元,并限制减刑。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2013年7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72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有前科。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良莹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07月表扬14次,并余155.5分。奖惩情况:2017年至2019年三年内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累计扣劳动改造193分,2017年违反互监组管理制度扣教育改造150分,2020年3月因争执推拉扣教育改造30分;财产性判项:民赔675817元,已履行360000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愿意谅解。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困难证明;月均消费:393.9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一次违规扣分,根据湖南省高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已延长减刑考核周期6个月,该犯在后期改造过程中并无重大违规扣分。截止2022年7月底,现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6年8个月,可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良莹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836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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