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心存侥幸变造身份证件 真“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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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变造身份证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被告人齐某驾车途径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服务区时捡到他人遗失的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心存侥幸将其驾驶证照片换成自己照片使用,后在途径阿尔山市伊尔施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变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表示不上诉,今后一定学法、懂法,不做违法的事。
法官警示
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是证明身份的重要证件,也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事实证明,心存侥幸使用伪造、变造的假证件意图蒙混过关,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希望广大群众自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守公德、讲诚信、遵法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834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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