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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窜出路边引发事故 主人被判赔偿万元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一只狗突然窜出马路边,与无证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引发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邹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家附近的乡村公路时,遭遇刘某家喂养的狗突然从马路边窜出追赶,最终撞到邹某骑行的摩托车前轮处,导致邹某摔倒,手肘部受伤。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邹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1万余元。

  刘某则提出,邹某发生交通事故系自身驾驶摩托车操作不当或饮酒驾驶造成,应该自行承担责任,加之自家的狗一直是拴养,并非放养,邹某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只牌并采取系犬只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案涉犬只由被告饲养管理,被告未尽到管理责任,携带犬只出户未系犬只绳,任由案涉犬只跑进公路妨碍交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造成犬只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原告无证驾驶摩托车,对事故发生同样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失,本院综合认定被告承担5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在饲养宠物时,即使是在人口相对稀疏的乡村地区,宠物主人也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宠物的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在平时的宠物活动管理中,尊重他人的权利和隐私,避免宠物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和威胁。比起普通侵权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饲养动物侵权适用的是更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所饲养的动物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管饲养人有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0954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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