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就执“刑”!
在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
明明具有执行能力
却拒不执行
怎么办?
“拒执罪”了解一下!
近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案情回顾
吴某某诉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某某需归还吴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吴某某遂向方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方城县人民法院向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张某某拒不报告财产。在此期间,张某某仍有大额资金用于支出和消费。张某某与吴某某于2023年10月达成还款协议,当日张某某向吴某某支付欠款8万元,下余款项张某某保证于2024年1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但张某某逾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在此情况下,执行干警将张某某涉嫌拒执罪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某为逃避执行,一直用他人银行卡进行往来结算收支,金额达十余万元,系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
法院审理
在该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慑于法律的威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了全部执行款,并取得了吴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在法院要求其报告财产且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刑罚,综合考虑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全部履行并取得谅解等情形因素,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法官说法
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除了会面临被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外,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张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但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同时损害了申请人吴某某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既解决了执行问题,保障申请人吴某某的合法权益,又有效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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