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李慧玲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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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李慧玲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的公示
(2024)苏0118刑更7号
罪犯李慧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作出后,罪犯李慧玲以其于2024年6月17日育有一子不符合收押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初查后认为李慧玲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现将对罪犯李慧玲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并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025-57826098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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