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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某波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13号

   罪犯李某波,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湖北大冶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8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1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苏03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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