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波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罪犯李某波,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湖北大冶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8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1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苏03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9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罪犯李某方减刑一案公示
热门资讯
最新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