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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罪犯孙胜利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孙胜利,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汉族,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700618683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9年9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05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胜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其剩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6.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5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2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9日止)。

   罪犯孙胜利在上次减刑后,依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其剩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6.6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胜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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