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总工程师翟江临
粮食质量安全制度的关键是粮食质量监管。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近年来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围绕粮食流通活动中质量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对粮食流通质量安全监管措施进行了系统化制度完善,是粮食安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对落实监管责任、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保障。强化质量安全监管,重点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深对《条例》的理解,认真贯彻落实《条例》。
一、明确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规范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明确规定,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明确规定,污染物超标、霉变或色泽气味异常、储藏期间使用药剂未满安全期、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条例》的实施,对夯实粮食经营者质量主体责任,规范粮食收购市场,强化粮食收储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明确粮食质量安全保障和监管职责,为依法履责提供重要依据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应切实落实属地责任。《条例》明确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有利于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为担负监管职责提供重要依据。
三、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为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提供有力保障
《条例》提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组织实施全国及省级行政区域的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是对现行监管执法手段和措施的重要补充和完善,也是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践中一系列有效做法的充分肯定。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指导排查和追溯污染粮食源头,有利于针对性阻止被污染粮食扩散,指导粮食收购者加强质量安全把关;开展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切实守护大国粮仓。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应进一步在提升监测的时效性、代表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方面着力,注重完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检验监测机构的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测排查快速反应机制,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等,为监管部门和粮食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服务,切实发挥国家监测体系的作用,为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力提供有力保障。
四、进一步加大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撑
《条例》明确规定,对粮食经营违法行为可以查封、扣押非法收购、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等。明确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以及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除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明确规定,将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条例》的实施,将对粮食流通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起到有效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责任编辑: 张丽青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21-04/07/596_32697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