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民终4832号公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民终4832号
熊飞: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金元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嘉美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雅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的法定地址无法送达,采取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7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庭询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主要内容为:陈金元诉嘉美雅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广州海事法院作出(2022)粤7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一、嘉美雅公司向陈金元赔偿货物损失195983.18元;二、陈金元向嘉美雅公司支付运费9440元;三、驳回陈金元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和嘉美雅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陈金元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嘉美雅公司向陈金元赔偿货物损失252890元;二、驳回嘉美雅公司的反诉运费9440元;三、一二审诉讼费由嘉美雅公司承担。嘉美雅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注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承继被上诉人嘉美雅公司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案由审判员辜恩臻、高静、黎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辜恩臻担任,法官助理由鲍俊辰担任。书记员由赖鸿、毕晓蕾担任。如你认为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可能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会导致不公正审理,可以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请你于2024年10月16日下午15时30分到本院三楼第三法庭接受询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sfgk/splcgk/gongshixinxi/caipanwenshugonggao/content/post_184280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下一篇:(2023)粤民申13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