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民再41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民再415号
周秋元: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侯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一审第三人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周秋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向你方法定地址无法送达,采取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民再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3民终122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7641号民事判决;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110000元限额内向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支付110000元;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支付63856.1元;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侯珠支付101637.03元;五、驳回侯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971.1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85.58元(侯珠已预交3485.58元),由侯珠负担1045.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2439.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09.8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sfgk/splcgk/gongshixinxi/caipanwenshugonggao/content/post_1842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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