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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行政复议“主渠道”更加畅通

时间:2019-11-13 来源:司法部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宁夏社科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所长 李保平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被写入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如何在巩固已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是当下摆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

  2020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通过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打造行政复议专门队伍等方式,建设公正、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复议制度。自此,全国各地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强工作保障和监督,取得了良好成效。

  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全区锚定主渠道作用定位,着力推进规范复议、能动复议、有效复议、便民复议、专业复议“五大复议”建设,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宁夏大力开展行政复议宣传活动,着力解决群众“不知复议”“不会复议”问题。2024年上半年,全区行政复议案件在2023年增幅达81.6%的基础上又同比增长75.8%,行政复议案件量首次超过行政诉讼案件量,充分体现出群众对行政复议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期待值提高,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得到彰显。

  在此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应当体现在两个“量”上:即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前者要求行政复议完善受理制度,优化申请复议的方式,拓宽复议救济面,让更多行政争议进入行政复议的渠道中;后者要求进入行政复议渠道的案件尽可能实现“定分止争”。换言之,要让申请人觉得行政复议“管用”,才能提高行政复议的社会认可度,从而推动更多行政争议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主渠道作用发挥需要提高行政复议的首选率。长期以来,我国存在“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格局,行政复议的制度设计和功能定位决定了它必须要发挥好“过滤器”作用,改变“小复议”局面。实践中,除了应当贯彻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关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外,还应当不断完善案件受理机制,建立“存疑先收、容缺受理”机制,持续畅通“现场+网络+邮寄”的申请渠道,方便群众选择便捷方式表达诉求,在社区、园区、政府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场所设置行政复议联系点,将行政复议的救济之路铺设到群众家门口,提升行政复议便捷性。

  主渠道作用发挥需要提高行政争议的化解率。群众相信行政复议才会选择行政复议。相较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用时短、成本低,且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在监督下级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方面更加高效。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的发挥,最终要落脚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要坚持“纠错纠偏”,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要坚持“能调尽调”,对行政复议案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调解;要坚持“协调化解”,统筹行政资源、借力司法力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近年来,宁夏加强“一府两院”联动,指导建设了市、县两级全覆盖的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起到了较好效果。

  主渠道作用发挥需要提高队伍保障的到位率。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相似,具有明显的居中性和司法性,但复议人员待遇相比审判人员具有较大差距,存在专业人员不想进、留不住的困境。岗位吸引力不够,人员流动性较大,队伍稳定性不够,给行政复议工作带来阻力。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复议案件量猛增、案件类型增加、办案程序更加精细规范,行政复议人员配备不足、素质不够的问题较为突出。建立行政复议员制度和行政复议辅助人员队伍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需要尽快出台细则,尽快完善“两员”制度,打造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为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发挥提供有力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xzzf/fzgzfygz/202409/t20240913_506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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