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旷周平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33号
罪犯旷周平,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茶陵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湘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旷周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湘刑核49032090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刑初2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旷周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18年3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57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旷周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8次,并余38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20年9月7日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签收送达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15日提请时已间隔3年4个月,且在死缓考验期内无重大违规行为,未受到严管、警告等严重处分,符合间隔期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旷周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旷周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31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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