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平建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5号
罪犯黄平建,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湘03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平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湘刑核19445332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刑初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黄平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17年3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64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平建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五次违规:1、 2019年3月擅自将劳动工具带离劳动现场,情节较轻 扣50分;2、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3、 2021年4月未完成本人劳动任务扣10分,4、2022年11月4日,罪犯黄平建出收工队列中无故不下蹲,行为养成差扣1分,5、2023年5月9日该犯违反集合等各类集体活动纪律扣分2分,无严重违规行为;截止2023年11月表扬9次,并余5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9年9月25日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签收送达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9日提请时已间隔4年3个月.2017年5月该犯因私藏、持有或使用违规品扣300分,并警告处分(死缓考验期内)。根据湘高法发(2024)10号文件第10条的规定,已延长该犯减刑间隔期6个月以上,符合间隔期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平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黄平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31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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