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珍贵”食材能带回国吗?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野生动物制品走私案件,被告人孙达(化名)从国外务工归国时,携带了大量干海马、鱼翅入境,最终因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件回顾
孙达在外务工多年,临近回国时,在当地购买了若干鲨鱼翅与干海马想带回国食用。事实上,孙达所在单位在其出国前就针对哪些物品禁止携带回国进行过培训。准备回国后,孙达的同事也再次通过微信对他做出了提示,但孙达还是抱着侥幸心理踏上了回国旅程,并选择落地后走无申报通道入境。
北京海关在入境检查时发现了孙达的异样,便对其进行了开包查验,在其行李箱中共查获干海马300余只、鲨鱼翅20余只。经鉴定,上述干海马为克氏海马、太平洋海马,鱼翅则分别来自于鼠鲨、尖吻鲭鲨,四种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属于珍贵濒危种类,价值合计人民币40万余元。
审理裁判
北京四中院认为,被告人孙达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运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孙达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并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北京四中院最终判决孙达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孙达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数额为4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因此孙达被判处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除非持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证明文件,任何形式的携带、邮寄或者交易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的行为均属违法。看似“珍贵”的食材背后,是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运输、交易……这些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导致许多动物濒临灭绝,而对野生动物制品的畸形消费观念,又会进一步刺激非法贸易的猖獗。法官提示,出国游行、务工人员回国时,应谨慎携带动物类制品,避免因不知情或侥幸心理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79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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