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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在饭馆吃出“虫子”并索赔 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吃饭不给钱,还能挣快钱,这种以吃出虫子要求免单、讹人的“老把戏”被戚某、王某二人玩转了,也玩脱了!近日,延庆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戚某、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27日,戚某在一餐馆用餐期间,发现餐桌附近有个小黑虫,就将小黑虫放到已点的菜里,然后和商家说是从菜里吃出来的,并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为要挟,要求商家免单,并给予赔偿。商家怕影响生意,迫于无奈,为戚某免单42元,并赔偿戚某250元。

  戚某见有利可图,便联合王某于2022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以同样手段先后六次将事先准备好的小虫趁人不备放入饭菜中,后以吃出虫子为由向店家索要高价赔偿,并以拨打投诉热线等方式对店家进行威胁,二人以此方式共计获得免单、赔偿4000余元。

  屡屡有商家被同一方式讹诈,很快在附近商圈引起警觉;与此同时,戚某、王某频频的投诉行为也引起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特别关注。很快,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遂案发。戚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赔了涉案相关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戚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采取恶意投诉、举报等威胁手段,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戚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戚某、王某均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戚某、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等,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戚某、王某表示不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于如何界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和“多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本案中,为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戚某单独或联合王某于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10月7日期间,利用餐饮经营者担心食品卫生被曝光或生意被影响的心理,恶意制造吃出虫子的假象,并以此为借口,以投诉举报为要挟,先后多次向不同商家索要高价赔偿,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其中戚某参与敲诈勒索七次,王某参与敲诈勒索六次,二人实施敲诈勒索的财物价值均达到4000余元,无论是敲诈勒索次数,还是敲诈勒索金额,均已达到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

  法官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不善之事不可为。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道德的底线不容突破,切莫为了不义之财,牺牲道义和良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外,食品安全是关乎千家万户的头等大事,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同时,餐饮经营者也要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如遇到类似本案敲诈勒索行为,要及时报警处理,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78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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