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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丨家长带5岁女童游览未开放景区被孔雀啄伤,谁负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家长带领孩子擅自穿越小路到景区非规划旅游区域游玩,被景区散养的孔雀啄伤,到底谁该为此负责?近日,长寿法院调解这样一起侵权案件,最终家长与景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景区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类费用共计3773元。

  

  基本案情

  长寿区某景区为增强游客的乐趣和体验,引入了猕猴、孔雀、梅花鹿、香猪等动物,动物活动在不特定区域。2023年5月,唐莉(化名)一家三口到该景区游玩,旅途过程中擅自穿越小路到景区非规划旅游区域,偶遇一只孔雀。唐莉5岁的女儿琪琪上前追逐孔雀,反遭孔雀攻击,脸部、背部被孔雀啄伤,导致琪琪脸上留下疤痕,共计产生医疗费用75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唐莉遂将景区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唐莉认为琪琪受伤系因景区管理不当。景区方认为,自己自经营以来从未发生过孔雀伤人事件,琪琪到非正常游览区域受伤且存在追逐孔雀的危险行为,属于自甘风险,景区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长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唐莉带着5岁的琪琪擅自穿越景区未纳入规划建设的小路到湖边危险区域游玩,且在偶遇孔雀时上前追逐,导致被孔雀啄伤,家长未尽到有效监护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的责任。最终经诉中调解,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经类案检索,全国已有多起孔雀伤人事件发生,人们往往会被孔雀美丽的外表吸引,却容易忽略孔雀具有攻击性的特征。景区方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饲养动物进行有效管理,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的游览环境。同时,监护人也应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要进入景区非常规旅游区域或危险区域进行游览,遇到动物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持安全距离。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204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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