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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气贷”陷阱:友情背后的沉重账单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名贷款引发的纠纷。

  经法院审理查明,曾某与刘某因办理保险业务相识成为好友。2021年11月,刘某因投资差钱遂与曾某协商,刘某以曾某名义通过平安普惠APP借款30万元。2022年1月,刘某向曾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曾某名下的所有贷款包括信用卡所有欠款都归刘某归还,与曾某无关。贷款成功后,刘某以曾某名义向贷款银行还贷至2022年11月,后刘某因经济困难未正常还款。曾某多次接到银行催款电话深感忧虑,遂一纸诉状起诉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曾某名义在平安普惠APP平台借款,刘某承诺曾某名下贷款由其偿还。案涉贷款其中11期系刘某自行偿还,曾某后垫付还贷9225元。故刘某应返还曾某垫付平台借款9225元及资金占有损失。因曾某并未实际向平安普惠借款平台偿还剩余本息,故曾某主张的超出金额并未实际产生,故曾某可在实际支付后另行向刘某主张其垫付金额。

  法官说法:近年来,朋友借用自己名义贷款,当借名方无力还贷时,双方对簿公堂并不鲜见。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贷款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贷款人系合同相对方,故贷款人应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若借名人违约则贷款人将陷入债务危机,银行将起诉贷款人承担还款付息及违约责任,同时会造成贷款人征信不良等问题。当贷款人未实际垫付款项时,因其损失未实际产生亦无法向借名人要求全部借款本息。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即使出借人不存在牟利,因其行为违反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故转贷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若此种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出借人还将因此获罪入刑。

  法官善意提醒,“帮贷”有风险,为朋友帮忙贷款需谨慎,莫为一时讲朋友义气,当背上沉重债务时后悔莫及。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757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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