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一定要次日生效吗?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9日,孙某为其爱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载明的生效时间:2022年8月20日的0时。
然而,生活总是充满变数。就在投保后的几个小时,当天下午4点,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打破宁静。孙某的丈夫朱某,驾驶着刚刚投保的轿车,不慎与一位骑着电动三轮车的李某发生碰撞。
面对突如其来的事故,双方试图通过协商来解决赔偿问题,但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达成一致,于是,李某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将孙某、朱某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赣榆区人民法院,希望法律能为他讨回公道。
裁判结果
法庭之上,那份看似普通的交强险合同,其生效时间的约定竟成了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单方面设定的“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实则是利用格式条款的优势地位,悄然免除了自己一段时间内的保险责任,这既不公平,也不符合监管要求。本案中,交强险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约定为2022年8月20日0时,是保险公司自行将保险期间确认为次日零时生效,并非双方达成的附期限条款,而是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自收付确认时间至次日零时的保险责任。另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各保险公司规范保险生效时间为即时生效,纠正保险单中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确保投保人的权益不受“时差”侵害。故本院认定本案中“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无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其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使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贯彻的是即时防范风险原则。作为法定的强制性责任险种,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交强险合同已经生效,但保险责任期间却并没有开始计算,从而导致某些机动车在特定的一段期限内没有交强险保障发生“脱保”,属于拖延承保的情形。2009年3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指出,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保障。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地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综合来看,如果保险人未采用恰当方式使交强险在合同订立时即时生效,同时又缺少与投保人就“次日零时起保”条款的协商过程,应认定交强险“次日零时起保”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事故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应承担保险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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