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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多公斤渔网,是试用买卖还是买卖?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这个渔网就是你送给我试用的,怎么能找我要钱”,被告陈某面露忿忿不平。“两条渔网是给你试用还说得过去,后600多公斤怎么可能是试用”原告某公司表示不可置信。上述争锋相对的言语就发生在栟茶法庭近日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案件的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原告某公司送了两条渔网给被告陈某使用。2022年9月,原告某公司继续发了600多公斤渔网给被告陈某,总价值为9504元,由被告陈某的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但货物收到后,被告陈某一直不予支付货款,并声称该货物是原告交与其试用。无奈之下,原告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试用买卖合同关系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由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并由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的一种特殊买卖合同。结合原、被告双方交易往来的惯例,原告将货物送给被告后,通过微信将载有重量,单价,总价的单据发给被告以确认货物的数量、价款,双方按此方式交易多次。本案中原告先是将两条渔网交予被告使用,再不久将600多公斤渔网送交被告,被告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次日,原告将载有渔网规格、重量、单价及总价款单据通过微信发送被告。之后,被告始终未对货物的单价,总价款等提出异议,并在原告催要货款过程当中主动提出开发票事宜,故可视为双方在交易价格、货物数量、规格等方面达成一致。另诉讼中,陈某未提交其他证明存在试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买卖合同予以处理,原告关于货款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小额买卖大都存在不签订书面的合同,仅通过口头的约定、电话、微信进行交易的情况。《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法官提醒,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定要妥善保存好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最大化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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