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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省气象局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山东省司法厅官网“首页-互动交流-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在线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chengwenjing@shandong.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司法厅,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7-2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角上注明“《山东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

  附件:1.山东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山东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说明

  

  山东省司法厅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山东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防雷减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协作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防雷减灾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雷减灾工作,组织做好雷电监测预警、雷电易发区划定、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能源、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防雷减灾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雷减灾意识和能力。第七条【科学研究与标准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雷减灾技术,推动建立防雷减灾先进标准体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雷电科学实验场所,开展防雷减灾新技术研究。第八条【监测网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雷电监测网,并在石化、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所在地和重点森林防火区域加密建设雷电监测设施。第九条【监测预报预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雷电实时监测和短时临近预警业务系统,提高雷电预报预警的准确性、时效性和精细化水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雷电灾害性天气监测,及时发布雷电预报和预警信号,并通报相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雷电预报和预警信号。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将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雷电预报和预警信号向社会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预报预警信息,有关媒体应当及时插播或者增播。第十条【雷电灾害易发区及防范等级的划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以及雷电活动情况等因素,划定雷电易发区及其防范等级,并制定相应防范指南,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规划布局化工园区或者受雷电影响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考虑雷电易发区及其防范等级,避免或者减轻雷电灾害影响。第十一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易发区内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将雷电灾害风险纳入评估范围,并为功能分区布局、项目选址、防雷等级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方案制定等提供科学依据。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重要物资仓库或者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科学设计和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第十二条【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设区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遭受雷击的可能性、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性,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确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包括:(一)易燃易爆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等重要交通枢纽,国家级计算中心以及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物等重要场所的直接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二)对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热等企业事业单位;(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四)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重要旅游景点的直接管理单位;(五)其他因雷电灾害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第十三条【防雷主体责任】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立防雷安全管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做好雷电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应急响应工作,加强雷电防护装置建设、维护和检查,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正常使用。第十四条【预警信息应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行业主管部门、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之间实现雷电预报预警、雷电灾情等信息的共享。雷电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为受雷电天气影响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二)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调整生产作业等措施;(三)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四)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将雷电影响因素纳入应急预案,并根据雷电天气预报预警信息调整活动时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五条【雷电防护警示标志】 雷电灾害风险较高且因雷击可能引起人员伤亡的户外旅游景点、重点建设工程所在地以及应急避难场所等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可能遭受雷击的区域或者部位设立明显的雷电防护警示标志,并根据需要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第十六条【雷电防护装置安装范围】下列建(构)筑物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有关雷电防护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易燃易爆场所;(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播电视系统、通信系统和其他弱电设备、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前款规定范围以外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设施设备等,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评估,提出雷电防护装置安装的指导性意见。第十七条【防雷工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范围】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工程、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九条【其他设计审核与验收事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第二十条【防雷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健全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等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在资质核准范围内从业,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服务,并承担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设施维护和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人或者受托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并做好维护、检测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随意变动正在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第二十二条【检测单位管理要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接受资质许可机构和从业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检测单位主体责任】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标识,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被检测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检测单位禁止行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在检测中从事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一)未经实地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检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检测数据、记录;(三)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签名或者签发时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防雷减灾活动监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对防雷减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应急处置措施】雷电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雷电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雷电灾情。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第二十七条【雷灾调查与鉴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并及时作出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1】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2】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有关组织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雷电预报和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雷电预报和预警信号的。第三十条【法律责任3】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三)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四)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2年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2004 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一次修订、2018 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的《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关于《山东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说明

  为了规范雷电灾害防御活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山东省气象局组织对《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山东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虽然经过2004年、2018年的两次修订,但都是结合上位法修改对个别条款作出的局部修正,修订内容较少且不系统。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形势的变化,《规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需进行全面、系统修订,从气象防灾减灾的角度,将《规定》更名为《山东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对相关制度设计进行调整和完善。《办法》的起草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2019年12月9日,在新中国气象事业7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防雷减灾工作是气象防灾减灾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规定》,健全防雷减灾制度规范,推进防雷减灾工作提质增效,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有助于全面提高全社会依法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二)推动我省防雷减灾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2022年4月28日,《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以下简称《纲要》)印发,《纲要》要求,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应对能力,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机制建设。《纲要》还要求加强法治建设,加强防雷安全监管。通过修订《规定》、起草《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可以切实推动我省防雷减灾工作质量全方位提升。(三)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对防雷行政审批和防雷管理等作了较大调整,《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认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对将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也进行了调整,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现行《规定》已无法满足防雷减灾活动和管理的现实需求,加上《办法》在实际操作中面临一些新的情况,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调整部分防雷安全管理职责,清理规范防雷中介技术服务,强化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以落实《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四)完善防雷安全责任体系、解决防雷减灾工作存在问题的需要。《规定》实施以来,我省全面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呈现出良好势头,但由于防雷减灾活动链条较长、涉及面较广、涉及部门较多,我省雷电灾害防御能力与治理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不足,还存在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的安全监管力度不强、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市场秩序不够规范、部门之间的联动不足等问题。起草《办法》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有利于解决我省防雷减灾工作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完整闭合的雷电防灾减灾救灾体系,最大限度减轻和避免雷电灾害的发生,进一步提升我省防雷减灾公共服务能力。二、修订依据修订的主要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2017年10月7日修订)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2016年6月24日印发)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1号修订)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4月28日)7.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的通知(国发〔2022〕11号,2022年4月28日印发)8.《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年修订)9.《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10.《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7号)11.《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22〕18号)12.《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安发〔2023〕17号)三、修订过程省气象局高度重视《规定》的修订工作,鉴于防雷体制改革后,防雷管理的职责职能发生了调整和转变,为进一步提高修法质量,探索公众参与立法新思路,省气象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用委托立法方式开展《规定》的修订工作。2020年11月,省气象局与山东大学(威海)立法研究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召开了《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修法座谈会,正式启动对《规定》修改的研究工作。山东大学(威海)立法研究中心采取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对《规定》修订开展充分调研并形成了修改稿初稿,后经多次研讨、论证,于2021年8月向省气象局提交修改稿(专家建议稿)。2024年5月,省司法厅、省气象局成立联合调研组赴省内多地开展调研,与基层气象部门、市司法局、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检测机构代表座谈交流,详细了解防雷减灾工作情况和做法,听取有关立法意见建议,并围绕防雷减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5月底,召开了山东省防雷减灾立法工作研讨会,中国气象局、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省气象工程技术中心、威海市气象局、山东大学(威海)立法研究中心有关人员对草案初稿和立法焦点问题进行论证,后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四、主要修订内容原《规定》不分章节共19条,全面修订后的《办法》采用分章结构,设置了总则、风险防范与监测预警、雷电防护装置、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5条。主要内容如下:(一)细化了防雷减灾工作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机制。《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防雷减灾工作职责,明确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要求,对气象等有关部门的防雷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明确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分工负责机制。(二)补充完善了雷电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内容。《办法》第二章明确了雷电灾害风险防范与监测预警制度,第九条至第十六条分别对雷电灾害易发区及防范等级的划定、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划定和责任、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监测站网建设、预报预警发布、雷电防护警示标识设置、预警信息应用等内容进行设定。(三)明确了雷电防护装置质量标准和安装范围。《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安装质量标准进行了规定,并结合防雷减灾工作实际需求,在原有条款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了文物建筑、农村地区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的雷电防护要求。(四)明确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明确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范围,并对其他工程、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事项作出规定。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事项,《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五)补充了防雷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及责任内容。《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规定要“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步编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项目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全面负责。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或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对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检测。(六)修改完善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制度。《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已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有利于更好发挥雷电防护装置在防雷减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同时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并做好维护、检测记录。《办法》第二十四条旨在对居民住宅楼防雷防护现实需求作出回应,填补了现有法律规制空白。(七)明确了检测单位检测主体责任要求。结合山东省气象局2023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责任清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对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标识提出要求;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规定检测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被检测单位。对于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检测业务或者跨区域开展检测业务的,《办法》规定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等应当满足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要求。(八)强化了防雷减灾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设专章规定了防雷减灾活动的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对防雷减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信用监管的要求,《办法》第二十九条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作出规定,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和完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信息档案内容包括检测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主要技术人员信息、检测活动、检测质量检查结果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示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信息。(九)补充完善了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雷电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雷电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雷电灾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调查处理。同时对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进行了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十)其他修改。一是完善立法依据。二是采取全面修改的方式,将《规定》更名为《山东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在附则中对《规定》声明废止。根据上位法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出调整,更加严谨准确。三是增加章节设置,条理更加清晰。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63/202410/51cc903a-a43b-4550-98cc-9bef916990b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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