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经施工现场不慎摔倒受伤,谁担责?
生活中常会遇到各类施工项目
尤其是人流量较多的施工路段
如果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围栏等
势必会带来安全隐患。
路过施工现场
碰上“隐形陷阱”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下面就跟随小编的脚步
一起来看看辉县法院的这起案例吧
案情回顾
阿明在某村进行安全饮水工程施工,在对路面进行切割时,造成路面湿滑。张大娘前往杂货店购买农具,步行经过施工现场时滑倒摔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左腿髌骨骨折,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张大娘要求阿明赔偿损失,经协商无果后,遂将阿明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张大娘:阿明在施工时现场没有安全防范措施,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安全防护和安全提醒义务,切割路面时产生的废料造成路面湿滑,导致我滑倒摔伤,阿明应承担责任。
阿明:张大娘明知施工现场路面湿滑,未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我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阿明作为道路上挖掘的施工人,并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从而造成张大娘受伤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张大娘在经过施工现场时,未尽到自身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依法确定原被告双方按比例承担对应赔偿责任。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示
公共道路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出行安全。为保障公共安全,施工方在施工时,应对施工场地进行管理和维护,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将施工部分用围栏隔离,以提醒过路的行人或车辆注意和绕行。如果施工方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会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行人及驾驶员自身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经过施工路段时,也应当稳驾慢行,时刻关注路况,避免事故发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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