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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

时间:2019-11-13 来源:云南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专业化水平,切实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群体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

   《指引》规定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法律援助案件、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援助案件等三类典型的法律援助案件。其他接受委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律师,也可以参照执行。

   《指引》明确了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及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明确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遵循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等工作原则,符合兼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权益的双向保护,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二次伤害,加强跨部门多专业合作,积极寻求相关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的支持等要求。

   《指引》提出了指派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基本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熟悉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的承办人员;未成年人为女性的性侵害案件,应当优先指派女性承办人员办理;重大社会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协助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向办案机关寻求必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

   《指引》结合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特殊性,细化了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要求。规定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收到指派通知书后及时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规定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与未成年人交谈、见面及具体办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例如,与未成年人沟通时不得使用批评性、指责性、侮辱性以及有损人格尊严等性质的语言;会见未成年人,优先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感到安全的场所;会见未成年当事人或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等合适成年人到场等。此外,《指引》还分别细化了三类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标准和服务要求。

  



原文链接:http://sft.yn.gov.cn:8080/gzdt/36726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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