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宁法院)罪犯王君鑫暂于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罪犯王君鑫,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未刑诉〔2021〕6号起诉书、天检未刑诉补诉〔2021〕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天检未刑变诉〔2021〕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君鑫、王玉凤、冯盼盼、张浩男、刘舒芹犯诈骗罪一案,我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了(2021)苏0402刑初487号之一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王君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君鑫继续退赔各相关被害人的损失。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君鑫以其已于2023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张子茗、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暂予监外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时间至2024年2月25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时本院对其作出收监决定,罪犯王君鑫外逃故未能收监,期间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抓捕未果,后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24年7月30日,罪犯王君鑫联系本院,称其已怀孕申请监外执行。经委托鉴定,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审核意见书,结论为至检查日期时罪犯王君鑫处于怀孕期。本院依法书面征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对罪犯王君鑫监外执行的意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同意对罪犯王君鑫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可以对罪犯王君鑫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拟决定对罪犯王君鑫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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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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