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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尤涛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罪犯尤涛,男,1978年7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780716823X,安徽省砀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周寨镇刘新庄村113。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23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4月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丰县看守所以被告人尤涛患有疾病为由暂不予收押。

  2024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24)苏0321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尤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尤涛以其患有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鉴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3法医审字第23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意见是:罪犯尤涛患有高血压病,脑出血术后伴左侧肢体瘫痪,右基底节脑血肿囊变期,右侧颈动脉斑块,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罪犯尤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据此,本院拟对罪犯尤涛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 0516-89151957

  

  2024年10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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