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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放弃遗产继承, “父债”用不用“子还”?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父母去世之后留下的债务理应由子女偿还,这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如果子女放弃继承遗产,还需要偿还父母生前的债务么?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赵某某系韩某某(2020年11月30日去世)的妻子。被告韩某甲、韩某乙系韩某某的子女。2020年7月3日,韩某某作为借款人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某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韩某某在原告处借款140000元提供担保,双方约定款项用途购、借款授信期限、借款利率、罚息等,赵某某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合同签订后,借款人韩某某先后用信共计140000元,但借款期限均届至后,韩某某未归还借款本金,仅支付了部分利息,且被告赵某某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2021年1月21日,赵某某、韩某某的父亲母亲、韩某甲、韩某乙在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内容为:韩某某的遗产由赵某某一人继承,韩某某的父亲母亲、韩某甲、韩某乙放弃对韩某某的遗产继承权。

  另查明,韩某某与赵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有某小区房产一套和某宅基地一处。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原告某银行与借款人韩某某、担保人赵某某签订的《个人担保循环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韩某某向原告某银行借款14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韩某某死亡后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赵某某、儿子韩某甲、女儿韩某乙、韩某某的父亲母亲,但本案中,被告韩某甲、韩某乙作为韩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已在公证书中表示自愿放弃对韩某某所有遗产的继承权,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无需对涉案债务承担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韩某甲、韩某乙承担涉案债务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韩某某的遗产现由被告赵某某一人继承,其应以继承韩某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韩某某生前所欠的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承担涉案债务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本案中,被告赵某某作为担保人,对该借款合同还承担了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在继承韩某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对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承办法官向双方送达了《判后告知书》,并对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当前,我国法律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债务人的子女是否要承担父母遗留的债务取决于是否实际继承父母所遗留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只有在实际继承父母遗产之后,方才需要对父母遗留的债务承担还款义务。本案中,韩某甲、韩某乙作为韩某某的子女,已自愿放弃对韩某某所有遗产的继承权,并进行了公证,故无需对韩某某的债务承担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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