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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险!“熊孩子”玩火引祸端,中原法院再发《家庭教育令》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调皮捣蛋,对世界充满好奇,敢于冒险,喜欢探究,看到什么都跃跃欲试,这些都是孩子的天性,如果正确引导,能够培养孩子的想象力、创造力;如果未能正确引导,孩子就有可能面对危险,还会给他人带来麻烦。案例中的小刚即是如此。

  案情回顾

  今年1月某天中午,7岁的小刚(化名)在中原区某小区附近玩耍。出于好奇,小刚拿打火机点燃了路边的一棵棕榈树,前两次点燃后,小刚都迅速扑灭了。但当第三次点燃后,由于火苗较大,小刚未能及时扑灭,棕榈树起火,火势快速蔓延至旁边四楼刘先生家,导致阳台玻璃炸裂、屋内部分家具、家电被烧毁。经报警后,火势很快被扑灭,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后,消防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为小孩玩火点燃棕榈树飞火引燃”。之后,刘先生多次找到小刚的父母要求其赔偿损失,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刘先生将小刚及其父母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20万余元。

  被告小刚的父母却认为,本次火灾的发生,原告及物业公司均存在过错,原告在窗户防护网上存放的泡沫箱属于易燃物品,造成火势蔓延;物业公司缺乏监督管理,也是造成此次火情的原因。小刚作为未成年人玩火无意引起火情,其主观并无导致原告物品受损的直接故意,不具有侵权的恶意,因此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系由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消防部门已对起火原因作出了认定,当事人对消防部门作出的认定均未提出异议,故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该案中,因被告小刚点火导致原告财产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事发时,小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独立财产,故赔偿责任由小刚的监护人张某、李某承担。

  根据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内容,并结合法院现场勘验情况,查实原告将泡沫箱等易燃物堆放在窗外防护网内,同时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也为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自身也存在过错,负有一定责任。综上,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承担20%责任,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80%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刚的父母赔偿原告刘先生财产损失58319.2元。

  一审宣判后,承办法官侯雪晓还依法向小刚的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令》,督促其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小刚的教育引导,帮助孩子筑牢规则意识、安全意识,不要因父母“失职”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目前,该案件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长的悉心照顾和用心教育,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要明确告知孩子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这样孩子才能在成长的道路上少走弯路、少犯错误。

  另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也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监护责任不容马虎。加强安全教育、法治教育,既能保障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又能给孩子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因此要常抓不懈,帮助孩子强化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树牢底线意识,让孩子在快乐探索中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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