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邻居间的“隔阂墙”,法院判决平纠纷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素。但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总会发生摩擦和矛盾,若处理不好,小则相见如仇,大则两败俱伤,从而得不偿失。近日花大爷与邻居因一堵墙闹起了纷争。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段某、花某夫妇对其修建的围墙进行复原并赔偿相应损失。

  基本案情

  花大爷与花某、段某夫妇系邻居关系,2019年7月花大爷建设了一段围墙基脚,该围墙基脚从其院子围墙处延伸至两户房屋之间,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后在村委会协调下,花大爷与段某于2021年8月签订《邻里协议书》,协议约定:两家以砌围墙为界,花大爷家右边房,墙外1米宽地面是花大爷家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占用;花某、段某建伙房,必须在自家地基地脚梁上往内进10公分才能建,并且其檐边凸出火房的墙壁不能超过20公分。协议中还附有一张分界图作为附件,内容为花大爷先前所砌围墙基脚拍摄图片。2023年4月,花大爷在未取得花某、段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先前围墙基脚加高了一米左右。花某、段某得知后要求花大爷自行拆除,双方协商未果,花某、段某一气之下擅自将花大爷新砌围墙拆除。事后花大爷要求花某、段某将拆除围墙修复,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围墙处于两家房屋之间的位置,诉争围墙所处的土地双方当事人亦未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均不能证明该范围内的权属。在双方均不能证明案涉围墙所在土地属于自家所有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无论是围墙还是通道的使用,都要便于两家的日常生活。然而,上诉人擅自将案涉围墙基脚加高,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又将加高的界址墙拆除,双方当事人在该问题的处理上均存在过错,一审根据被拆除墙体材料费、人工费等造价,结合两方过错程度,判决酌定损失700元并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礼道歉,将损坏围墙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解决相邻关系纠纷,要做到及时沟通,友好协商。邻里双方抬头不见低头见,应多换位思考。在日常生活中,应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妨碍,同时相对方在合理限度内也要做到必要的容忍义务,彼此团结互助,共同构建和睦友好的邻里关系。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17337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