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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景德镇!租楼顶当篮球场,噪声污染谁来“买单”?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景德镇中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小区内经营篮球场馆产生噪音扰民的案件。

  

  案情经过

  陈某承租某公司位于景德镇某小区的商铺作为健身馆。段某与陈某系合伙关系,双方共同将陈某承租的健身馆楼顶区域作为篮球培训场馆,该培训场地位于小区商业楼三楼楼顶,居民楼三面环绕篮球场,且系露天场馆。陈某向段某承诺:场地的现状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出现城管部门阻止,楼下招商部门阻止或周围居民举报导致球馆不能正常运营,陈某出面解决,如未解决导致不能正常经营,陈某需对段某进行装修投入和其他损失赔偿。段某经营至2023年9月,因居民投诉城管部门拆除篮球场的部分设施,涉案租赁商铺的管理人某公司也通知段某不得经营篮球场,现篮球场馆已关停。段某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及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段某租赁商铺顶层的用途产生巨大噪音有悖“绿色原则”,因此双方对涉案损失均有过错;陈某做出的承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背社会公共秩序,该承诺应认定为无效,但陈某仍应承担合同无效所导致的过错责任。判决陈某向段某支付经济损失80894.4元。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篮球培训场地经营时产生的噪声、强光显然会对周边居民及楼下商户造成干扰。在此情形下,陈某仍对段某作出“出面解决商户、居民投诉以及城管部门阻止”的不当承诺,具有明显过错。但陈某曾向段某微信转账12440元,段某也同意从陈某应赔偿款项中扣除。遂改判陈某向段某支付经济损失68454.4元。

  在居民区内开展餐饮、文娱、体育等经营活动,本有利于为人们的生活消费提供便利,丰富物质与精神生活。然而,部分经营者未依法依规对经营场地进行装修整改,产生严重噪音污染,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起居。如此违规经营不仅会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可能面临责令关停的处境。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居民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前,务必对经营场地做好隔音减震处理,如需改建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批通过后依法依规进行整改,经营过程中也应遵守小区物业相关管理规定,避免深夜经营噪音扰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733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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