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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瑞析案】入住仅9天病逝,养老院“见死不救”背后的真相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18日,某养老公司(甲方)与王某平(乙方)、王某平妻子游某红(丙方)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护理,养老服务费为每月3200元,合同期限自2022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

  合同约定“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丙方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送医疗机构”“乙方在突发疾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必要的医疗帮助”“甲方特别告知乙方或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因病需要就医,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配合甲方处理相关事宜,因丙方不到场致使乙方得不到及时抢救而发生意外的”等内容。

  2022年12月26日,王某平在某养老公司突发疾病,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丙方即游某红,游某红要求等待其到来后再做处理。游某红到达某养老公司后,王某平已死亡。

  王某艳(王某平女儿)、王某辉(王某平儿子)诉称:王某平在某养老公司期间突发疾病,某养老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及时、必要的医疗帮助,未拨打120急救,致使王某平死亡,某养老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死亡赔偿责任,请求判决某养老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33万余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王某艳、王某辉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艳、王某辉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由某养老公司向王某艳、王某辉支付违约赔偿金20000元。

  【海瑞析案】法院认为,养老机构的紧急救助应属于法定义务,且该救助义务与通知义务是并存的,不能相互取代。从案涉服务合同内容来看,某养老公司对王某平负有约定的救助义务,而上述条款并未明确约定在王某平突发疾病时,某养老公司必须在得到游某红的授权后才能送医,某养老公司在通知游某红后,是否需要将王某平送医,应视王某平的病情严重程度而定,而非放任王某平病情发展,消极等待游某红到达后再作处理。

  某养老公司具有救治能力和条件而不为,在发现王某平突发疾病后,仅通知了游某红,能够采取而未采取拨打120等合理方式保证王某平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威胁了王某平的生命安全,构成违约。

  案涉服务合同内容与前述规定的养老机构负有的紧急救助义务的立法精神相悖,且约定某养老公司在通知后即履行了合同义务,违背了生命至上、诚信友善的公序良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某养老公司应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当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和各种因素,酌定由某养老公司向王某艳、王某辉支付违约赔偿金20000元。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773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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