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说法丨非法获利虚拟币,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
【案情回顾】2022年1月至5月期间,李某银利用工作的便利条件,将获取的公民户口信息、车辆信息、银行卡信息以及交易记录信息等出卖,从中非法获利。李某银通过支付宝账户接收获利转账人民币8840元,通过欧易账户接收获利转账人民币31660.2元。
同时,李某银在波宝APP上注册账户用来接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的数字货币。2022年5月17日,李某银的波宝APP账户内储存有数字货币USDT币8314个以及TRX币91.318867个。
USDT币也称泰达币,是由某外国公司发行的区块链数字货币,以1:1的比例锚定美元。按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最低汇率6.3014计算,8314个USDT币折算人民币金额为52389.84元。
TRX币也称波场币,可通过交易转换为人民币,根据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TRX币兑换人民币的最低市场价值0.42计算,91.318867个TRX币折算人民币金额为38.35元。
2022年5月16日,李某银被抓获归案,次日退出违法所得40500.20元。
被告人李某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22年11月25日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裁判结果】武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92928.39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某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判处被告人李某银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92928.39元(已退出违法所得40500.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被告人李某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李某银及辩护人提出李某银收到的USDT和TRX虚拟币在我国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认定为违法所得,也不应向李某银继续追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瑞说法】随着虚拟货币的产生,部分违法犯罪人员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实际可交易性和不易监管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逃避法律惩处。因虚拟货币不具有我国货币属性,导致在被告人以虚拟货币作为犯罪收益的情况下,违法所得的认定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在被告人以虚拟货币作为犯罪收益的情况下,是否将收取的虚拟货币认定为违法所得,关键在于判断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虚拟货币实际可以通过互联网兑换变现为人民币。本案中,为查明李某银使用的欧易APP账户和波宝APP账户交易案涉虚拟货币的情况,侦查人员根据李某银告知的步骤安装并注册欧易APP账户和波宝APP账户,通过注册的账户购买、收取或出售USDT币和TRX币,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经李某银签字确认。该侦查实验证实可以将USDT币和TRX币兑换变现为人民币。
综上,虚拟货币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且可以兑换变现为人民币,本案被告人以虚拟货币作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收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认定为违法所得。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772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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