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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服从监管,受到警告后仍不加以改正。近日,如东一男子因自己的任性行为自食恶果,被“打回原形”“回炉重造”。

  张某2023年9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如东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2023年12月期间,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先后因参与赌博、私自外出被如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给予警告一次、训诫一次。2024年5月2日,张某再次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被如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给予警告一次。2024年8月期间,张某经工作人员提醒后仍未能按要求及时电话汇报,且此前多次在工作人员的提醒下才能电话汇报,如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给予其训诫一次。针对张某的表现,如东县司法局依法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出对张某的撤销缓刑建议。

  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对罪犯张某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并对罪犯张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现张某已被收监执行。

  【法官提醒】缓刑不等于无刑,很多人对缓刑存在误解。缓刑是在刑罚确定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暂不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是法律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风险、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的一个附条件改过自新的机会。虽然缓刑考验期内不要求收监执行,但缓刑也是刑,缓刑不意味着可以任性。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除了要遵纪守法外,还需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服从监管,情节严重的,将会被收监执行。因此,社区矫正人员应该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莫把社区矫正当儿戏。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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