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莫贪蝇头小利!刚就业的他沦为洗钱“帮凶”被判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在这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很多人名下都有多张银行卡,提供几张银行卡帮别人走走账,就能“赚”钱?遇到这种“好事”你心动吗?当心,真借了你可能会摊上大事!

  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一起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接收资金并刷脸帮助转移资金而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郡奢(化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2023年3月的一天,郡奢的“陌陌”账号收到了一则陌生人发来的信息,对方表示“公司有工程款需转账,如果其提供个人信息及银行卡帮忙走账,价钱好商量”。彼时,郡奢刚刚就业,工作上经常接触到反诈宣传的知识,一看这条消息,就知道对方是骗子,所谓的“工程款”肯定是违法犯罪的钱,遂拒绝了对方,但架不住对方一再纠缠,正好手头有点“紧张”的郡奢还是“动心”了。郡奢与对方线下见面,提供了3张银行卡给对方操作接收资金31万余元,同时还通过刷脸等方式帮助将资金转出,最终拿到了好处费5688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当郡奢沉浸在“来钱快”的喜悦中时,相关部门已经监测到了其银行卡的异动,郡奢接到消息后主动投案。经查实,上述转账款项中属于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达到23万余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郡奢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量其实施犯罪的次数、涉案的金额以及具有的从犯、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为了隐匿赃款,往往处心积虑,利用高额回报“诱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洗钱。“君子爱财,取之以道,不取不义之财”,广大群众在网络上切莫轻信他人轻松赚钱之道,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否则不仅落入了犯罪分子精心布置的陷阱,更是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追悔莫及。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63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