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代丈夫过世还款,竟引发优先受偿权争议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案件当事人因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产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有异议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分两次向王某借款合计350万元,并约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张某于2018年4月死亡,其仅有继承人其妻童某与其女小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对张某生前所负债务,其法定继承人童某、小张应在其所得张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小张向本院提交了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声明书,且原告方无证据证明小张从张某处继承了财产,故小张对本案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仅童某需在继承张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但王某与童某对张某可用于清偿债务的遗产发生了争议,即张某夫妻共有的一辆奥迪Q5汽车是否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清偿责任。童某称该车已于2018年9月售出,且价款已全部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但王某认为童某未事先告知,就将该车处分并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借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其对该车的一半应依旧享有债权。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张某与童某夫妻共有的奥迪Q5汽车,童某虽阐明其已于张某过世后以19.58万元售出,且均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债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死亡时,其遗产范围就已确定。故本案可以明确的是,案涉债权债务客观存在且合法有效,债务人张某死亡后,遗产也是客观存在的,范围也是确定的,该车的50%产权为张某的遗产。而童某未经其他债权人同意,对该车进行处置并偿还了部分并不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债务,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利。故该车处置价款的50%,即9.79万元的价金,仍属于遗产范围,童某应承担该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继承人可向法院提交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声明书,若对方当事人无证据证明继承人自被继承人处继承了遗产,则放弃声明合法有效,继承人无需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死亡后,遗产是客观存在的,范围也是确定的。若继承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对不享有优先权的其他债权人进行了个别清偿,则应继续在遗产范围内对其他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48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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